臺中市豐原區翁子國民小學 111 年度進用行政助理甄選簡章
臺中市豐原區翁子國民小學 111 年度進用行政助理甄選簡章
ㄧ、依據:
(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府授教秘字第1110003197號。
二、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 凡中華民國國民能擔任學校行政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者,男女均可。
2.品行端正、操守廉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行政助理人員之進用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4.具備簡易操作斜背式割草機能力、手推式割草機,以及基本水電修繕技 能者。
5.需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二)甄選限制: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得報名,若於錄取後發現則取消錄用資 格:
1.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或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罪行經判決確定者。
3.曾服公職,因貪污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8.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9.有吸食毒品、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甄選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四、工作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配合學校作息以及工作需求,適時調整。
註:1、原則每週休假日二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之。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該等假日需與工作日對調時,得配合學校運作與任務需要調整之。
五、工作內容:
(一)校內簡易水電、門窗、桌椅、遊戲器材等維修、電機設備保養維護。
(二)公文、財物、行政物品等承交接洽之外送業務。
(三)校園綠美化工作,樹木植栽澆水照顧、除草。
(四)使用機具物品之保管收納與清潔維護:如割草機、維修工具等。
(五)定期巡查排水系統:如排水溝、頂樓排水孔、飲水機設備。
(六)建築物室內外整潔(含地板、天花板、門窗、風扇、停車場等)、垃圾清理回收。
(七)校園環境清潔、活動設備布置、業務協辦、校舍安全巡查工作。
(八)其他總務處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待遇:
每月依勞工基本薪資規定支薪約新臺幣 25,250元,實際月薪依臺中市政府最新規定核支。
(一)薪資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匯入本校後即行發放,遇假日順延。
(二)勞退基金及勞、健保自負額費用,需由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三)年終獎金:甲方於年度終了,如乙方於該年度工作無過失時,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獎金。但以補助經費僱用之人員,應視補助經費情形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四)本校不提供膳食及住宿。
(五)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七、甄選報名:
(一)簡章及報名表:請直接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http://www.tc.edu.tw/) 甄選介聘訊息、本校網站(https://wtps.tc.edu.tw/)「布告欄」下載相關表件填寫。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之上班時間(8-16時)至 111 年 02 月 17日(星期四)下午4點止。親自送至本校總務處事務組。
(三)報名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翁子國民小學總務處,請洽總務處周主任、事務組林組長。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二段290巷3號;電話:04-25223369#704)。
(四)報名手續:請填寫下列表件,並檢具證件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一 份,以A4 格式依序裝訂成冊,親自報名(委託或通訊報名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1.報名表、履歷表(請務必詳實填寫、簽章,貼上最近半年內二吋半身相片,簡要自傳內容請含個人專長、理念及工作期許)。
2.國民身分證(男性須檢附役畢或無須服兵役證明)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5.專業證照或相關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6.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無者免付)。
八、甄試方式:
(一)面試:
1.參加面試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
2.面試日期:111 年 2 月 18日(星期 五)上午 9 時 30 分。面試者請於當日上午 9 時 20 分前至總務處報到,並依通知次序面試。
3.面試地點:本校視聽教室。
(二)實務操作:
1.割草機操作及水電現場維修
九、錄取及報到:
(一)放榜:
1.錄取人員名單將於 111 年 02 月 18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學校公告訊息」及本校網站「佈告欄」,並以電話通知當事人(依成績排列正取 1 名;備取 1 名,出缺時依序遞補)。
2.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打電話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二)報到:
1.錄取人員由本校總務處另行通知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錄取人員應於到職一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 光檢查) 正本 1 份。
十、僱用時間:
(一)僱用契約自本校通知上班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約滿後每年依考核成績續約僱用。(如因臺中市政府預算經費不足或刪減,本校得提前終止契約)。
(二)僱用人員由本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經本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得予解僱。
(三)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
十一、解雇條件:
(一)契約期間,僱用人員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校方通知仍未改善時,校方得予解雇。
(二)行使契約期間,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健康狀況無法勝任工作時,校方得予解雇。
(三)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或肢體衝突行為,校方得予解雇。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雇。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學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雇,並予以索賠。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或累計曠職三天以上,校方得予解雇。
(七)在僱用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工作之指派與調遣,並遵守政府法令與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有不利於甲方之言行,或違背有關規定時,不能履行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或甲方已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甲方得隨時予以解僱,乙方不得異議。中途如因法令另有規定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重新另立契約書,乙方不得異議。
(八)合約期間內若乙方不能履行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或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得提前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本合約,乙方須立即解職,不得有退職金、資遣費或其他形式金錢之請求。
(九)其他未規定之事項,均遵照勞動基準法、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及本校人員考核相關辦法辦理。
十二、附則:
(一)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 由應試者負全責。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悉公佈於本校網址首頁。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