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1年3月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27081號函辦理。 二、案係國教署檢送「111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偏遠地區定義之行政區」清冊1份(如附件),前開資料併同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