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轉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111年2月15日起開放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及修正「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有關公共工程須辦理外國人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1案,請各機關依勞動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內容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3月2日工程管字第1110003323號函暨勞動部111年2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056及11105020292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為兼顧國內防疫安全及產業與家庭用人需求,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056號函表示,自111年2月15日起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內容摘要如下(詳參附件):
(一) 增加移工引進國家,加強境外防疫:原開放印尼及泰國移工,本次增加開放越南及菲律賓移工,並強制移工入境前完整接種疫苗、取消積分制引進方式,其他防疫措施(如採檢PCR、登機前應隔離等)均比照第一階段實施。
(二) 修正入境檢疫及篩檢措施:
1、 檢疫場所
(1) 防疫旅館居家檢疫:須事前向地方政府報備,後續將於同一防疫旅館銜接自主健康管理完成後,始前往工作地點。
(2) 移工防疫宿舍居家檢疫:考量部分產業(含營造業)有特殊性及必要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且須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及經地方政府查核符合,並由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負責,以強化督導管理。
(3) 集中檢疫:如欲安排集中檢疫者,集中檢疫床位由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勞動部將適時開放雇主提出申請。
2、 其他防疫措施(如檢疫14日應配合採檢PCR、強化自主健康管理),均比照第一階段實施。
(三) 雇主及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善盡管理責任:移工入境後,依勞動部前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雇主應依防疫指引辦理相關防疫措施。
三、 配合上開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0292號函修正「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修正部分摘要說明如下:
(一) 外國人居家檢疫之住宿類型: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之防疫宿舍。
(二) 住宿規劃:提供獨立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規定負擔費用及辦理管理事宜。
(三) 督促移工落實指揮中心規定:移工檢疫及自主管理期間,移工留在檢疫場所不得外出、出境或出國,雇主亦不得指派其從事工作;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門禁管理,依「COVID-19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及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規定。
四、 檢附上開號函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