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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加強本市營建業務管理,請貴局(處)查核專業工程項目時,慎審廠商資格且須加入公會後始得施作,並查察承攬廠商與再承攬廠商之資格,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3-14 ~ 2022-09-14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425
一、 依據台灣區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111年2月18日111台基公志字第11102002號函辦理。
二、 查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次查同法第55條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營造業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先予敘明。
三、 次查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合先敘明。
四、 隨函檢送台灣區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來函暨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標準表與內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771號令針對承攬或僱傭關係的認定供參,請工程主辦(管)機關辦理是項工程查核時,應依其工程特性辦理以符營造業法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