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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職場互助式、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建築物使用類組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3-24 ~ 2022-12-31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王琇宜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41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32530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所列F-3類包含「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復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3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16763號函說明三略以,所詢旨揭教保服務中心場所得否適用於幼兒園(F-3)類組疑義,請該署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三、基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業明定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教保服務機構包含幼兒園、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爰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建築物使用項目舉例F-3類組亦包含職場、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不因其名稱與幼兒園有別而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