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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4點及第5點修正發布,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6-01 ~ 2022-06-30
公告單位:高中職教育科 彭心儀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576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4點及第5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並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檢附「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4點及第5點修正規定」及「發布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