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技師法第1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相關規定之執行,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時落實執業技師管理及審查事宜,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6-06 ~ 2022-12-31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78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5月24日工程技字第1110200301號函辦理。
二、 查技師法第16、19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先予敘明。
三、 鑒於近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案件,發現個案監造執業技師於履約期間有長期居留國外之情形,機關於查察執業技師時倘涉有類似上開違反情節時,可視需要逕請內政部移民署調閱執業技師入出境資料,俾利比對確認執業技師是否有長期居留國外之情形。
四、 隨函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暨其103年9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300334770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