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為簡化作業流程,請各校依附件填寫本市111學年度國小兼任行政人員名冊並逐級核章後,請於111學年度前儘速送至本局(免備文寄送國小教育科曾梓桓收),再由本局函復備查事宜。 三、檢附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名冊格式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