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6月28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16579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於111年6月23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100867號公告修正前揭「傳染病分類」,新增「猴痘」為第二類傳染疾病,並自即日生效。 三、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查詢,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