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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名稱修正為「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7-19 ~ 2023-05-01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65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29日環署空字第1111084659號函辦理。
二、 旨揭原則修正係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110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並自本(111)年11月1日施 行。
三、 旨揭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修正本原則之名稱與新增立法目的。
(二) 新增營建業主提出替代方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未依規定執行替代方法之缺失記點項目。
(三) 配合管理辦法修正,一併修正附表各違規條次之缺失計 點項目。
四、 隨函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及「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