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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級機關依法自行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不應另委託技師辦理簽證,請轉知所屬並督導落實執行,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7-28 ~ 2023-01-31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449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7月15日工程技字第1110200746號函辦理。
二、 查技師法第16條第2項略以:「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故技師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實際執行者應與簽證者契合,而簽證行為係技師就其辦理技術事項之過程及結果負責,兩者應互相結合,不能分割,以落實專業責任。次查同法第13條第4項:「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下稱機關)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其重點在於技術事務之辦理,爰機關依其他法律自辦工程並由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技術事務時,本應按機關組織職掌、逐層分工及內控管理等機制辦理,以確保自辦事務之品質並負全責;且不應將執行技術事務與簽證視為二事,另單獨委託技師辦理簽證事宜,致有專業責任不清,權責不符之情事。
三、 準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9月29日工程技字第10000352070號函說明四,有關公共工程監造如執行現場監造工作之監工人員為機關人員時,工程主辦機關得在符合本規則第10條規定下,視監造組織現場監造人員之指揮、監督權責歸屬情形,擇定部分或全部委託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由工程技術服務廠商之相關科別執業技師就受委託監造項目實施簽證乙節,停止適用。
四、 隨文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暨其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