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各科執業技師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並簽證負責應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7月20日工程技字第1110200808號函辦理。
二、 按技師法第13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第1項)。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合先敘明。
三、 經審計部抽查相關技師辦理技術事項並簽證之執行情形,發現有招標公告未覈實登載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委外技術服務之招標文件未明訂得標廠商應提送簽證執行計畫、委外設計技師未提出簽證報告、未就符合簽證範圍之項目委派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等諸多缺失,為避免缺失重複發生,應落實下列事項:
(一) 機關應就委託技師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並簽證等內容登載於招標公告。
(二) 公共工程委由技師辦理設計、監造技術事項並簽證負責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技師辦理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其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簽證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三) 技師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並應將辦理技術事項之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四) 技師辦理技術事項之工作簽證紀錄,應每6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技師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技師應負責改正。
(五) 應由技師辦理之技術事項,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六) 機關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
四、 隨文檢附前揭函文,請各機關協助督促所屬工程主辦單位落實履約管理及加強施工查核,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