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8月4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203196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9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28號函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自111年8月2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公告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公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