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謝小姐(電話:02-7736-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