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年度委託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實施計畫」,請有意願申辦並符合資格之機關團體於本(111)年11月25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報送相關資料,請查照。
一、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本市112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本局以行政委託方式請有意願申請辦理之專業團體、法人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於111年11月25日前(郵戳為憑)報送申請文件至本局,並經本局審查後核准辦理,申請文件及說明如下:
(一)報名表。(請參實施計畫之附件1)
(二)專業團體、法人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組織規程影本代替)。
(三)專業團體、法人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組織、財務狀況及相關辦理經驗:計畫執行人員與組織架構、財務健全度、訓練場地與設施條件及過去曾經辦理相關研習經驗。
(四)112年度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載內容如下:
1.受訓總人數、訓練班級數與每班人數。
2.訓期、報名程序與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報名人數超過受訓總名額之比序方式。
3.課程內容(含課程理念)、授課講師及學經歷(須包含各課程與授課教師對照表)。
4.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成績考核、收退費額度與方式。
5.證書發給方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停止訓練、廢止受訓資格及其他有關本訓練應注意事項。
(五)計畫經費執行分析(含收費金額、場地費、水電費、講師費、講義費、證書費、招生廣宣費、投保公共意外險等)。
(六)其他額外給付事項。
三、審核程序及流程:
(一)初審:由本局工作小組採書面進行資格審查,投遞文件經本局工作小組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資格不符:
1.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未於截止收件時間送達者。
2.非屬專業團體、法人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參與投件者。
(二)複審:由本局籌組評審小組共5人,包括課後照顧課程與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及本局行政代表依複審審查項目暨配分表進行評審,總分達80分由本局核定開辦。
(三)審核結果:預定於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前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文件佈告欄。
(四)審核通過者請於開始辦理訓練至遲2週前於本局或學校網頁公告經本局審核通過之訓練實施計畫。
四、本案評分標準詳如實施計畫之附件2。
五、請於旨揭期限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 廖剛顯先生收」(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4樓),逾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