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114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實施計畫」1份,請有意承辦本市社區大學之單位踴躍投件,請查照。
一、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本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及行政程序法辦理。
二、委託辦理標的:
(一)臺中市山線社區大學(辦學區域:東勢區、石岡區、和平區、新社區)
(二)臺中市甲安埔社區大學(辦學區域: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
三、申請單位依據單位類別,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教育局提出:
(一)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校院、臺中市轄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學校:
1.營運計畫書。
2.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3.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4.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之證明。
5.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54條、第55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30條情事之證明。(含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如評選實施計畫附表4-8)。
(二)其他法人:
1.營運計畫書。
2.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3.法人簡介。
4.法人登記證影本。
5.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6.董事會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7.最近兩年年度之預算、決算(110年度預算、決算及111年度預算)。
備註:第5至7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備,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內容詳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114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實施計畫」。
五、本局於受理申請後,召集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教育局成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事宜,評選方式詳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114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作業須知」。
六、收件截止日期: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郵遞方式寄達或專人送達教育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育局終身教育科,陳小姐收),請自行掌握郵遞時間,逾時恕不予受理。
七、倘年度預算所需經費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行政契約締約後,因情事重大變更,得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八、本案如有任何疑義,請洽(04)22289111分機54529,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