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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本府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事業廢棄物管理與再利用執行情形通知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公告日期:2023-01-13 ~ 2023-07-13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70
一、依據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12年1月6日審中市五字第1120050046號函(詳附件)辦理。
二、依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本府各機關之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 都發局:本市土資場設置之審查與管理、建築工程(不含公共建築工程)餘土流向管制、未依餘土處理計畫處理者之處分及都市土地(不含市地重劃未開放建築地區、山坡地範圍)違規堆置、棄置餘土之查報、告發、處分。
(二) 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市土資場設置時相關環保計畫之審查及設置後環保項目之管制;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對違規棄置餘土之查報、告發、處分及清除。
(三) 本府水利局:本市土資場設置於山坡地時,有關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及山坡地違規堆置、棄置餘土之查報、告發、處分。
(四) 本府地政局:市地重劃未開放建築地區、非都市土地違規堆置棄置餘土之查報、告發、處分。
(五) 本府警察局:協助本府各機關排除、取締違規棄置餘土者。
(六) 本市各區公所:轄區內違規堆置、棄置、收容或處理餘土之查報,送本府各機關處理。
(七)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規劃設置或由承包廠商自行設置之收容處理場所之審查與管理、各主辦工程餘土流向管制及未依餘土處理計畫處理者之處理。
(八) 公有土資場主辦機關:公有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或委託民間經營及公有土資場申請設置、變更、展期、封場審查之提送作業。
三、請各業務權責單位依前項說明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