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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部分條文內容相關執行疑義1案,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3-01-31 ~ 2023-07-31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55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12年1月19日工程管字第1110031996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以上開號函說明該會於111年12月12日修正品管要點第4點及第10點,規定品管人員及監造現場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其相關資訊查詢乙節,該會於112年1月15日新版「公共工程雲端系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模組)」完成連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提供查詢。
三、依上開品管要點規定,品管人員及監造現場人員,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廠商或監造單位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如未提報,機關應通知廠商或監造單位更換人員,如該人員經於上開系統查詢後,有同名同姓者,機關應請廠商或監造單位進行確認後辦理。
四、另有關品管要點所述「開工前」是否包含開工當日乙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開工前」不包含開工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