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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12年3月22日以環署綜字第1121027705號令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公告日期:2023-03-25 ~ 2023-09-25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19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3月22日環署綜字第1121027705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維持船隻安全進出及港埠正常營運進行維護浚挖,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
(二) 考量緊急海水淡化機組屬因應旱災所需緊急處置設施,且於亢旱救旱事實消失後,機組將封存備用,增訂海水淡化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屬臨時救急之亢旱救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
(三) 考量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邊界之直線距離250公尺以外,仍對於周邊住戶可能有噪音、眩影等影響疑慮,並參考國外研究文獻,修正任一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邊界之直線距離為500公尺以下,應實施環評。
(四) 修正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與展覽會、博覽會或會展中心以整體開發面積為認定標準,並新增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評規定。
(五) 考量空中纜車開發強度相對其他交通建設對環境影響較小,修正纜車應實施環評規定。
(六) 新增開發行為類別,太空發展法之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10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