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5月4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52860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執行時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為止,經查該中心業於本(112)年5月1日解散,旨揭公告同日失其效力。 三、檢附相關函文及公告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