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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示,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已公告審查結論,開發單位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行為許可文件(建造執照),倘許可因逾期失效,非屬「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之情形,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2規定,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3-05-18 ~ 2023-11-18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91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5月17日環署綜字第1120022014號函辦理。
二、 按112年5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1號總統令公布增訂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法第16條之2規定略以:「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審查結論,適用前項規定。」先予敘明。
三、 旨述情形經環保署解釋,倘係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略以:「…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致逾期失效,與前述環評法第16條之2規定所載「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之樣態不同,意即該等案件未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2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