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三光國民中學112學年度國文科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臺中市立三光國民中學112學年度國文科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臺中市立三光國民中學112學年度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中國文科 1 代理教師(實缺) 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備取若干名
說明:甄選名額1名,惟如甄選放榜後,本校倘有新增國文代理教師需求,則依備取順位依序增補。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自112年7月10日(星期一)起至112年24日(星期一)止,請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 www.sgjh.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二)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階段依表列日期依序分別招考甄選,倘前次招考錄取人員從缺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時,續辦下階段招考,迄至缺額補滿時為止,以上招考結果均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 www.sgjh.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如進入第4次以後招考作業,甄選期程將併同前一次甄選結果公告。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1. 第1次招考: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 第2次招考: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1)具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第3次(含本次)以後招考: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1)具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第1次招考 112年7月13日(星期四),上午9:00至16:00(逾時恕不受理)
第2次招考 112年7月17日(星期一),上午9:00至16:00(逾時恕不受理)
第3次招考 112年7月19日(星期三),上午9:00至16:00(逾時恕不受理)
第4次招考 112年7月21日(星期五),上午9:00至16:00(逾時恕不受理)
第5次以後招考 於公告前次招考結果時一併公告
七、報名方式
請檢具相關報名資料及證件於上開日期前,依下列方式擇一報名:
(一) 親送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
(二) 將證件掃描成 pdf 檔 email 至 wenjong1205@gmail.com 信箱(檔名請註明「應徵國文科代理教師」)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三光國民中學人事室
(地址:406台中市北屯區三光一街77號)。聯絡電話:(04) 04-22313699 轉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6個月脫帽半身照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60%,試教時間約10分鐘。
試教內容:依照本校112學年度選用教科書版本如下,請任選一單元試教,教材內容及教案請自行影印2份,當日親自繳交評審委員
科 目 國 文
版 本 南一
第三冊
(二)口試:成績佔40%,口試時間約10分鐘。
十一、甄選日期
第1次招考 112年7月14日(星期五)下午1:30起(請於下午1:10至教務處報到)
第2次招考 112年7月18日(星期二)下午1:30起(請於下午1:10至教務處報到)
第3次招考 112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1:30起(請於下午1:10至教務處報到)
第4次招考 112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1:30起(請於下午1:10至教務處報到)
第5次以後招考 於公告前次招考結果時一併公告
附註: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三光國民中學 教務處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 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 放榜:
第1次招考 112年7月14日(星期五)下午6時前
第2次招考 112年7月18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
第3次招考 112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
第4次招考 112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
第5次以後招考 於公告前次招考結果時一併公告
錄取名單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 成績複查:
第1次招考 112年7月17日(星期一)上午10時前
第2次招考 112年7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前
第3次招考 112年7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前
第4次招考 112年7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時前
第5次以後招考 於公告前次招考結果時一併公告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四) 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成績複查當日或隔日上午11時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重新公告甄選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另行以電話通知之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取消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2313699#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