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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實施要點」規定及填報應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告日期:2023-07-17 ~ 2024-01-16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79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7月13日工程技字第112020064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依旨揭要點規定,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經費額度達新臺幣100 億元者,或屬重要施政事項之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應依 計畫個案特性盤點辦理證照並進行填報。
三、 為追蹤掌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之辦理情形,請檢視貴機關主辦案件,如有符合前揭規定者,請於112年8月11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填報計畫資訊與證照許可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