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按前揭計畫規定,本局將核予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經評列優等之學校及幼兒園相關承辦人員獎狀1幀,以資鼓勵。 三、有關評列優等學校及幼兒園敘獎事宜,本局將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