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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幼兒園遊戲場備查及定期檢驗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3-08-03 ~ 2024-08-02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施裕勝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43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80607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規定略以,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設施開放使用前,應取得合格檢驗報告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又依第10點第2款規定,經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每3年須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工作。
三、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應就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四、承上,貴園(中心)設置兒童遊戲場固定式遊戲設施者,應訂定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定,並納入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及定期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事項,本項並列入本局日常查核事項。
五、援上,各教保服務機構後續倘有未依所定管理規定完成備查及定期檢驗事項者,即違反幼照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本局將依幼照法第59條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