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身心障礙課後照顧服務教師甄選簡章
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身心障礙課後照顧服務教師甄選簡章
徵才項目:112學年度特教班課後照顧教師1名。
報名資格:(具有特殊教育資格者優先錄取)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依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
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
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
練課程結訓。
三、聘用期間:
(一)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
(二)聘用期間,除法令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外,尚須配合本校各項活動。
(三)經本校聘用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中途離職。
四、核薪方式:依相關規定以實際授課節數計薪。
五、公告時間及報名方式: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30日止。
(二)報名方式:請備妥履歷(附件一)等相關證件於即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星期四)下午4:00前親送或委託送至本校輔導處。所需資料證件:履歷表(貼妥國民身份證影本與大頭照)、學經歷證件影本、合格教師證影本(無則免)。以上資料如有偽(變)造者,除隨時取消應聘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信封上請註明:臺中市潭子國小-輔導室特教組-特教班課後照顧甄選)
六、甄選方式:甄選時間與地點:
(一)甄選日期:112 年 9月 1 日(星期五)下午2:00 。
(二)甄試地點:本校校史室(請於下午1:40前,至校史室報到)。
(三)甄試方式:由本校遴選委員會委員採面試方式進行提問。
七、錄取公告:錄取人員名單於112年9月2日(星期六)下午5:00以前公布於臺中市教
育局網站及潭子國小校務布告欄,並以電話通知錄取者。
九、聯絡方式:
1.本校地址: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435號
2.電話:(04)25324610#260
3.聯絡人:特教組長 廖組長
十、附則
(一)錄取人員須經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二)課後照顧服務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三)經甄試錄取之課後照顧服務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一、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二、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臺中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節錄)
學校辦理本活動之師資條件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
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臺中市潭子國民小學112學年度特教班課後照顧教師甄試報名表(附件一)
姓 名
性 別
相片黏貼處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日) (夜)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最高學歷
學校 科系組
報名資格
(符合右列資格請打勾)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3.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4.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辦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專長科目或項目
1.
3.
2.
4.
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經歷
(請提出證明文件或資料附於本表後)
1.
2.
教 學
或
課後照顧
相關經歷
服務單位名稱
起訖年月
服務年級及職務
科 目
身分證正面影本粘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粘貼處
自 傳
*內容包含個人進修、教學理念、班級經營理念、技巧及對潭子國小特教班課後照顧的期望及自我期許………
*篇幅不夠者可逕行增加欄位或影印黏貼浮貼。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註
請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片粘貼於黏貼於履歷表欄內,並依上列各欄依序檢附及裝訂相關證件影本(報名資格證明、專長項目或特殊優良事蹟證明資料、學經歷證明證件、…)
二、欄位不足時,請自行增加欄位或影印黏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