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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112)年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公告日期:2023-09-14 ~ 2023-09-22
公告單位:秘書室 楊馥瑄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676
一、依據本府地方稅務局112年9月6日中市稅企字第1120500128號函辦理。
二、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三、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自用住宅地價稅至少可節省4倍,地稅局客服專線22585000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