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18588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12年9月19日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之幼兒園,包括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至第5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