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10月17日府授環空字第1120297835號函辦理。 二、依環境部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為提高誘因促使事業及各級政府即早減量,爰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範自願減量應符合原則、申請及審核程序等應遵行事項,以利減量工作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