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44526號函辦理。 二、檢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之發布令及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