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國際劍道協會112年11月27日國劍龍字第112021號函辦理。 二、旨揭賽事名次獎勵請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三點附表(一)規定辦理,各比賽項目依照參賽縣市數量參照敘獎等級,惟同一賽事不另以項目分次計算,請學校本權責擇優辦理敘獎事宜;倘有校長敘獎部分,請另案報局憑辦。 三、成績一覽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