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函頒有關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及休閒、文教類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3-12-29 ~ 2024-06-28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97
一、 依據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台內民字第1120233427號函辦理。
二、 為達成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2030年公有新建建築物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階段里程碑,由公有建築帶頭做起,採分年分階段方式逐步推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111年12月12日函頒適用對象及預定時程簡述如下:
(一) 第1階段自112年7月1日起,由公有辦公、服務類建築(G-1金融證券、G-2辦公場所)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至少須達2級以上,並自115年起須達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
(二) 第2階段自113年7月1日起,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A-1集會表演)、商業類(B-1娛樂場所、B-2商場百貨、B-3餐飲場所、B-4旅館)及休閒、文教類(D-1健身休閒、D-2文教設施)建築物,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
三、 檢附該部建築研究所函頒相關號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