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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統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自113年1月8日起不得再承諾收受餘土,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告日期:2024-01-11 ~ 2024-07-10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87
一、 依據統發工程行112年12月29日統發展字第1121229001號函辦理。
二、 按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土資場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不得再承諾收受餘土。查統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核准期限至113年4月7日,爰依上述規定,自113年1月8日起,不得再承諾收受餘土(至展延核准日止)。
三、 副本抄送統發工程行,有關貴公司收受餘土,仍請注意依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自113年1月8日起,每月處理量不得大於轉出再利用量,前已承諾收受餘土,及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餘土未能處理完竣者,應將其案件名稱及餘土未處理量,製作清冊報本局備查;另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113年4月7日〕餘土未能處理完竣者,應通知起造人或承造人辦理變更處理場所)。
四、 相關法令摘錄:
(一)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第4項:「土資場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不得再承諾收受餘土,且該三個月每月處理量不得大於轉出再利用量。」。
(二)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第5項:「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已承諾收受餘土,及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餘土未能處理完竣者,應將其案件名稱及餘土未處理量,製作清冊報都發局備查;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餘土未能處理完竣者,並應通知起造人或承造人辦理變更處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