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部113年1月4日環部空字第1121335366A號函及本府109年5月4日府授環空字第1090076777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案係本修正指引內容納入相關法規或加以防護改善,並得視環境差異,本局訂定個別較嚴格建議值,並納入自治法規相關規定加強管制,以期由源頭管制,有效降低光害對生活環境之影響。 三、檢附「光汙染管理指引」等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