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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業於 112年10月4日修正發布,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落實技師簽證管理及系統登錄事宜,相關規定之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4-02-21 ~ 2024-08-20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64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2月5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090號函辦理。
二、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下稱本規則)於 112年10月4日修正發布刪除第7條規定,爰自本規則修正發布日起,機關依法自行辦理應依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之工程技術事項,尚無本規則各項規定之適用。另機關無需於該會公共工程雲端系統「技術雲/ 技師顧問/簽證管理/簽證案件維護」模組登錄相關工程案件資料,受機關指派辦理前開工程技術事項之所屬人員,亦無須登錄簽證紀錄;惟機關應將依技師法13條第4項規定所指派領有相關科別技師證書實際辦理各該工程技術事項之所屬人員資料,登錄於公共工程雲端系統「工程管理雲/標案管理」模組之各該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專技人員表」。併予敘明。
三、 隨函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暨其說明三停止適用函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