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身心障礙行政助理(守衛) 甄選簡章公告
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113年度守衛(身心障礙行政助理)
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敎育局所屬學校值日夜班行政助理(守衛)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一般巡守能力,並具備應對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2.品行端正、操守廉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 未具、兼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曾服公務,因貪汚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未結案者。或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裭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 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三、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四、工作時間:
(一)工作時間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延長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需輪班,採二班制,日班自 5:30至 13:30 ,夜班自 13:30 時至21:30
註:1、每週休假日二日為原則,配合學校之需要調整之。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該等假日需與工作日對調時,得配合學校運作與任務需要
調整之。
五、工作內容:
1.擔任學校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並協助處理偶突發事件。
2.值勤時間內接聽電話,如有重要案件或災害發生,應即報案並聯繫總務主任、學務主任或校長等有關人員。
3.管制門禁、詢查可疑人物之出入、辦理會客登記,及填寫警衛工作日誌等事宜。
4.巡視校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適當處理,並立即通報學校有關人員。
5.協助學校於上下學時間,指揮交通、維護學生安全。
6.維護警衛室整潔,並協助整理校園環境綠美化工作。
7.協助工友檢查關鎖門窗、水電開關及收受信件等。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待遇:
採月薪支給,依臺中市政府規定辦理(目前月薪28,288元),調整時亦同。
七、僱用期間:
(一) 試用期為進用日起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試用期滿合格後正式簽約,僱用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成績良好者得予續聘。
(二) 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
八、解雇條件: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他規定參考「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九、報名:(免報名費)
(一)簡章及報名表:請直接由臺中市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或本校公告訊息自行下載使用。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之上班時間至113年3月27日下午4時止(逾期不予受理)。請親送紙本報名表件至本校總務處,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總務處,請洽總務處楊主任或事務組呂組長。
(地址:臺中市大里區永隆三街1號;電話:04-24067545-217或214)。
(四)報名手續:報名時應填寫報名表、履歷表(請貼妥最近3個月兩吋半身照片)及相關報名文件外需當場繳驗下列證件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當場發還:
1.國民身分證
2.身心障礙手冊。
3.役畢或無需服兵役證明。(無者免附)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服務經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6.其他專長證件。(無者免附)
十、甄選方式:
書面資格審查50%;面試50%。
十一、甄選面試時間和地點: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並依報名次序為面試次序
(一)日期:113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面試者請於當日上午9時20分前至總務處報到,並依通知次序面試。
(二)地點:本校二樓環教中心。
十二、錄取及報到:
(一)錄取公告:
1. 甄選結果將於甄選作業完成後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學校公告訊息及本校網站公布欄公告(依成績排列正取1名;備取1名,出
缺時依序遞補)。錄取人員由本校總務處以電話通知當事人。
2.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亦可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
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二)報到:
1.錄取人員由本校總務處另行通知報到時間,逾時以棄權論並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錄取人員應於到職一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 正本1份。
十三、附則:
(一)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
(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