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112學年度第六次國小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12學年度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第6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成立「112學年度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體育教
師
1
依據教育部國
民教育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112
學年度推動國
小合理教師員
額計畫之代理
缺
113年4月1日至113年7月31
日止 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3年3月21日至113年3月29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tzp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資格條件:
第1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暨
第4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專業條件
報考體育專長代理(課)教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尤佳:
1.體育相關科系畢業。
2.具足球專長及相關證照,或相關帶隊經歷(請檢附書面資料以利備查)。
3.須協助校內體育團隊指導。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共9頁 第2頁
第1次招考報名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00分至11時30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2次招考報名 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00分至11時30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3次招考報名 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00分至11時30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4次招考報名 113年3月29日上午9時00分至11時30分。(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435號)。
聯絡電話:04-25324610#229(人事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切結書
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50%。(試教內容:體育教師,年級不限,版本不限,單元自選,試教
時間10分鐘)
(二)口試:成績占50%。口試時間10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加
權計算後分數未達70分(含)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一)第1次招考:113年3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起(請於下午1時30分前至教務處報
到)。
(二)第2次招考:113年3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起(請於下午1時30分前至教務處報
到)。
(三)第3次招考:113年3月28日(星期四)下午2時起(請於下午1時30分前至教務處報
到)。
(四)第4次招考:1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起(請於下午1時30分前至教務處報
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共9頁 第3頁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
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
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於甄選日(日期詳前)當日18時前放榜,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頁及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報考人員可自行上
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
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甄選日(日期詳前)下午18時至18時30分前,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
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
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
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
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
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5324610*229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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