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C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函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該部以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