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3年6月14日府授交運字第11301587782號函辦理。 二、本市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3年6月26日起生效。 三、檢附本府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及遙控無人機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