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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自113年8月1日生效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4-07-26 ~ 2025-07-31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施裕勝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41
一、依據教育部113 年7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3714B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 年7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475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1/3」、同條第2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2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三、旨揭保險費業經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3714A號公告(如附件),113學年度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600 元。
四、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本條例第10 第1、2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1/3,每年分2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1)第1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00元、政府補助100元。
(2)第2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00元、政府補助100元 。
五、本案保險期間自113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114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
六、檢附教育部公告及113學年度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