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112學年度第2學期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一案,請各園(校)轉知所屬依限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6日臺教師(二)字第1132602964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部於11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補助對象、補助條件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101年1月1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2、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0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二)補助條件及金額: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80分以上者,補助其學分費,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且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5,000元,至多補助2學期;每學分未達2,000元或每學期未達1萬5,000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
三、辦理期程:
(一)即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星期一)前,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送幼兒園彙整,並由幼兒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填報申請。
1、學分費補助申請表。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任職證明(倘有任職證明開立需求,請參考本局網站-科室業務-幼兒教育科-各式表單文件-教職員及園務管理-申請核發幼兒園服務證明書程序及表件,由申請人或以園為單位檢齊申辦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申請書需載明因「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
3、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
4、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5、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
6、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二)請各園(校)於113年10月9日(星期三)前,自「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列印幼兒園申請清冊,併同申請人佐證資料以掛號郵寄方式報送本局幼兒教育科並於信封上註明『112-2幼教專班學分費補助』。
四、本案學分費申請表(含範例說明)、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操作說明、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格式(含範例說明)、申請清冊填寫範例,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