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3年10月24日府授環空字第1130306097號函辦理。 二、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促使碳費徵收對象朝低碳轉型之方向邁進,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3項及第29條第3項授權,將碳費徵收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