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辦理「臺中市113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職前訓練」案,請督導貴屬相關人員依本計畫完成研習,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訓練資訊如下,餘請詳閱實施計畫:
(一)研習對象:
1、113學年度於本市學校(幼兒園)服務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下稱助理人員),於進用日前3年內尚未取得36小時以上職前訓練者務必參加。
2、113學年度於本市學校(幼兒園)服務之助理人員,於進用日前3年內已取得本市辦理之職前培訓研習證書者,視同已完成36小時以上職前訓練,可自行選擇是否參加。
(二)研習督導:
1、 請各校(幼兒園)於進用助理人員後,依規檢核該員進用日前3年內是否已完成本市辦理之職前培訓且取得研習證書,倘該員尚未依規完成職前培訓,請務必督導該員於進用日後3個月內,依本計畫完成研習。
2、請各校(幼兒園)核對助理人員「課程學習時數證明/通過認證時數證書」之參與課程是否與本計畫課程相符(所有課程共46.5小時,含必修課程務必完成36小時以上之時數認證);與本計畫課程不符之研習,不採計職前訓練時數。
(三)研習期程及研習方式:請於進用日後3個月內,自行於「教育部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數位課程平臺」(https://specialeduelearning.moe.edu.tw/mooc/index.php)及「e 等公務員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依「研習課程表」選取課程及完成研習。
(四)課程內容及研習時數:
1、必修課程:共2門課(3小時課程),請務必完成所有課程之研習時數認證。
2、選修課程:共22門課(43.5小時課程),請務必完成33小時以上之研習時數認證。
(五)研習聯絡人及電話: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郭老師(電話:04-25205563分機209)。
(六)本次職前訓練不另核發證書,請完成研習及通過測驗後,自行列印「課程學習時數證明」及「通過認證時數證書」併同本研習計畫課程表交服務學校(幼兒園)查驗,以作為職前訓練之佐證。
三、檢送「臺中市113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職前訓練」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