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113年11月6日資安輔導字第11330010801號函辦理。 二、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應辦事項規定,機關按其責任等級配置之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應持有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且前開證照係指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發證機關(構)所核發者。 三、旨揭修正「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已於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