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和平國民小學護理師職務代理人甄選公告
一、 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職稱:約僱人員(本校護理師退休之職務代理人)。
三、 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用期間甄選結果公布之翌日起算1個月,期滿未通知遞補即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四、 僱用期間:自114年1月16日起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分派本校新護理師報到,應即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 工作地點:臺中市和平區和平國民小學(臺中市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54號)。
六、 報酬: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領有護理師證書者以約僱五等280薪點計酬給付(約新臺幣 37,800 元);領有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250薪點計酬給付(約新臺幣 33,750 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付額。如有主管機關調整薪點折合率或全國調薪情形,另配合辦理薪資調整。
七、 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28條規定之情形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護理人員法第6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四) 無性侵害、騷擾及霸凌等犯罪紀錄行為者。
(五) 具基本文書處理及資訊能力。
八、 工作項目:
(一) 學校學生、教職員工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等護理及相關行政業務工作。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 公告及報名時間、地點:
(一) 公告時間:自113年12月2日(星期一)起至113年12月9日(星期一)止。
(二) 報名時間:請於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親送報名表或委託送達本校,逾時不予受理。
(三) 報名方式: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於報名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校人事室(臺中市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54號)報名,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受理報名,證件務請攜帶正本,驗畢發還。
1.甄選報名表(請貼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及註明聯絡電話)。
2.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3.具結書。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6.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
7.其他證明影本 (如個人專長證照、兵役證明、身心障礙等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四) 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下載並以A4紙張填寫列印。
十、 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 報名人員經書面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報名資格不符或未獲遴選面試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 面試時間訂於113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起(逾時不候)。請於當日上午9時30分前攜帶身分證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十一、甄選結果:
(一) 甄選錄取名單將於113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二) 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之日期攜帶相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校方視需要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進用人員之薪資均自正式僱用日起薪。
十二、其他事項
(一)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另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三) 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僱用簽約作業,如有其他無法完成僱用程序之情事時,即撤銷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四) 如遇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