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3年12月4日府授交運字第11303522102號函辦理。 二、旨案禁止時間自113年12月31日15時至114年1月1日2時,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有執行業務需要者,應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倘若有違反該公告事項者,亦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