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4年2月21日府授社團字第1140040953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1月12日以衛部救字第1131363526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