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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市幼兒園兒童遊戲場設施備查及進行定期檢驗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5-04-21 ~ 2025-12-31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施裕勝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483
一、依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稱管理規範)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80607號函辦理
二、管理規範第7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設施開放使用前,應取得合格檢驗報告並經主管機關備查;管理規範第10點第2款規定,經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定期檢驗工作,並製作合格檢驗報告存放管理單位,該合格檢驗報告應至少保存6年,定期檢驗頻率如下:
(一)鋪面:不分室內外,每3年檢驗1次。
(二)遊具:室外每3年檢驗1次,室內每6年檢驗1次。
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就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四、承上,貴校(園、中心)設置幼兒園兒童遊戲場固定式遊戲設施者,應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定(可逕依據管理規範辦理),並納入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及定期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事項,本項業列入本局日常查核事項。各教保服務機構倘有未依上述管理規定完成報局備查及進行定期檢驗事項者,即違反幼照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本局將依幼照法第59條進行裁罰。
五、有關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相關表件、專業檢驗機構名單及報局應檢附資料,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tc.edu.tw/)首頁>科室業務>幼兒教育科>各式表單文件>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自主檢查表>兒童遊戲場設施報局備查及定期檢驗資料(共6個檔案)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