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28828A號函辦理。 二、案係教育部為配合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等相關規定,另為利幼兒園妥適進行園務管理,爰修正幼兒園因應勞動基準法之調適指引,並已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之最新消息項下,提供各界參酌。 三、爾後相關法規如有修正,將再行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