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閩客語童謠比賽實施計劃辦理。 二、請各組獲第一名或特優之學校依前開實施計劃核予指導老師嘉獎1次之獎勵,並請學校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餘得獎學生及指導老師獎狀本局將另寄至各校。